長規〔2021〕003-政府辦003
各鎮人民政府、昭仁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機構:
《長武縣購買社會審計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長武縣購買社會審計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審計機關購買社會審計服務工作,防范審計風險,實現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陜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我縣審計機關購買社會審計咨詢服務(以下統稱審計服務)工作。
第三條 我縣審計機關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受限等情形時,可以向中介機構及其他專業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主要采取將全部審計事項或部分內容委托中介機構實施、聘用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審計機關相關審計項目等方式。
第四條 購買審計服務主要適用于政府投資額較大的建設項目、外資運用、資源環境和國有企業等審計項目(含審計調查項目,下同)。根據《長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的通知》(長政辦函〔2017〕11號)規定,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政府投資額小于3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審計局審計;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部門自行結算。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購買審計服務工作的領導,研究決定購買審計服務工作相關事項,指定專門股室負責做好購買審計服務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六條 審計機關購買社會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經費,財政部門應予以保障。
第七條 提供審計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依法設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的辦公條件。
(二)具備與委托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省外中介機構應具有進入陜西省的備案手續。
(三)執業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嚴重業務質量問題被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在政府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中因審計質量問題敗訴,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犯罪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審計機關確定的購買審計服務事項,應當和項目建設部門共同商議,由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擇優確定承接的中介機構。
第九條 購買審計服務的審計事項及擬承接的中介機構確定后,審計機關對于建設項目出具委托書,由建設單位與中介機構簽訂業務協議(合同)。其他審計項目審計機關與中介機構簽訂購買服務協議(合同),協議(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二)工作時限及質量要求。
(三)提供服務的機構和人員資質條件及其權利和義務。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諾。
(六)質量責任。
(七)法律責任。
(八)其他應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負責對承接審計事項的中介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國家審計準則、審計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等相關制度的教育培訓,明確工作任務及要求,督促其按照國家審計準則及確定的審計目標實施審計,在約定時間內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中介機構應對其審計結果和工作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外聘人員根據業務單位使用要求,由業務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相關機構(單位)推薦,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后確定。
第十二條 外聘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執業資格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身體健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三)無犯罪記錄,職業道德良好,無不良執業記錄,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四)擬實施的審計項目對外聘人員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期間應當加強對中介機構及其人員遵守廉政紀律、保密紀律的監督管理,對不能遵循審計程序、不按審計要求辦理審計事項、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或出現審計質量問題的中介機構及其人員,審計機關應及時終止委托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需要采用中介機構審計結論的,審計機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對其結論進行審核,并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寫明中介機構實施的審計內容及有關責任,注意規避審計風險。審計機關不得將未經審核的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直接轉換為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審核認為中介機構需要補查補證的事項,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及時補充完善。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提出的聽證、裁決、復議、訴訟涉及中介機構及外聘人員的,審計機關應當要求相關中介機構及外聘人員協助參加聽證、裁決、復議、訴訟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在購買服務的審計事項審計完成后60個工作日內,對中介機構及外聘人員工作質量及績效等情況作出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費用支付及今后選用中介機構及其人員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中介機構承擔的審計事項質量隨機進行核查,發現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資金浪費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每年度應對購買審計服務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并將全年購買審計服務情況通報審計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提供審計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嚴重后果的,審計機關應視情節采取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解除業務協議(合同)、列入“黑名單”、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并公開曝光等措施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承擔審計事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工作結果不符合審計機關要求的。
(二)違反法定審計程序,工作期間不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管理的。
(三)工作期間有違反審計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行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發現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違紀違法問題不報告的。
(五)擅自以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從事與審計事項無關活動的。
(六)將受托審計事項轉包、分包他人,擅自使用審計結果的。
(七)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八)考評結果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審計業務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條 外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視情節采取取消其工作資格、解除服務協議(合同)等措施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審計機關委托審計任務的。
(二)受聘期間從事社會兼職工作的。
(三)受聘期間拒絕接受審計機關管理、指導與監督的。
(四)承辦的審計事項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受聘期間有違反審計工作紀律及保密紀律行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購買審計服務活動中應依法履職盡責,恪盡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的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不履行指導、監督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失職、瀆職造成嚴重質量問題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機構及人員的。
(三)接受中介機構以介紹費、勞務費、咨詢費、審查費等名義給付的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與中介機構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選取中介機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難、報復中介機構的。
(七)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四章 審計費用確定及支付
第二十二條 審計服務費用應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在國家規定的服務費標準上下浮動20%,再結合服務事項的工作量、難易程度和審計績效等因素商談確定服務費率。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購買審計服務事項完成后,依據對服務質量及績效的考評結果,經相關程序審批后支付費用。外聘人員費用原則上直接支付給其所在的中介機構,一般不向個人支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2020年10月20日印發的原《長武縣購買社會審計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長政辦發〔2020〕30號)文件作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武縣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