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規〔2021〕001-政府辦001
各鎮人民政府,昭仁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機構:
《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容缺辦理實施辦法》《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以函代證”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容缺辦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審批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編寫要點的函》《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咸陽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容缺辦理是指申請人申請非即辦類審批事項時,主要申請材料齊全有效,次要申請材料有所欠缺,在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材料書面承諾后,審批部門先行受理該申請事項,并進入實質性審批程序,待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后再出具證照或辦理意見,或先出具證照或辦理意見,申請人按承諾期限事后再補正申請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全縣市級、縣級重點項目、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和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以及項目主體有違法或失信記錄的除外。
第四條 容缺辦理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先出證照或辦理意見,后補正資料。對實行容缺辦理的申請事項,經實質性審查后先向申請人出具證照或辦理意見,申請人按承諾期限再補正申請材料。
2.先補正資料,后出證照或辦理意見。對實行容缺辦理的申請事項,先進行實質性審查,待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后再出具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
3.容缺并聯辦理。當前審批事項辦理結果是后辦理事項的前置條件時,后辦理事項審批部門應提前征詢前置審批部門意見,在確保前置辦理手續不會出現顛覆性變化的情況下,對前置辦理實行容缺并聯辦理,待前置辦理結果正式出具后再向申請人出具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
第五條 容缺并聯辦理流程:
1.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可容缺的申請材料,同時指導申請人填寫《容缺辦理承諾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事由、已提交申請材料、需補正申請材料、容缺審批方式、承諾補正時限、逾期未補正的后果等。
2.申請人將填寫完整的《容缺辦理承諾書》(一式三份)提交受理窗口,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一份當場提供申請人,一份由相關審批部門內部流轉,一份由受理窗口存檔備查。
3.實行容缺并聯辦理時,前置審批部門須向后置審批部門出具《容缺并聯辦理單》,主要內容包括:容缺事項名稱、辦理進度、預計辦理結果出具時間等。后置審批部門依據辦理單開展實質性辦理,待前置辦理結果正式出具后,向申請人出具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
4.各審批部門在收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轉交的容缺辦理申請事項后,應嚴格按規定的承諾時限辦理,不得因材料欠缺拖延辦理時限,同時應明確專人負責追補材料。
第六條 容缺并聯辦理結果運用:
1.采取先出具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后補正材料方式進行容缺并聯辦理的申請事項,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補正材料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應立即將補正材料歸檔;申請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補正材料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審批部門有權收回證照或辦理意見,并依法撤銷該審批程序,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相關責任由申請人承擔。同時,審批部門應將該情況書面反饋給相應監管部門,同時將申請人的失信行為反饋給信用征集和管理部門。
2.采取先補正材料、后出具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方式進行容缺并聯辦理的申請事項,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補正材料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應立即將補正材料歸檔,同時注銷容缺審批程序,向申請人出具手續齊全的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申請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補正材料的,各審批部門有權終止容缺并聯辦理程序,并轉告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終止文書。
3.采取容缺并聯辦理方式進行的申請事項,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補正材料的,前置審批部門應及時向申請人和后置審批部門出具手續齊全的證照或辦理決定文件,同時注銷容缺辦理程序;申請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補正材料或前置審批事項審批意見發生顛覆性改變時,容缺并聯辦理程序立即終止。
第七條 各審批部門要認真梳理可實施容缺并聯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并逐一明確審批事項的主要件和次要件,主要件為不可容缺申請材料,次要件為可容缺申請材料,形成《容缺辦理事項操作標準》。具體辦理事項及條件逐項匯總后,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和網站進行公布。容缺并聯辦理所出具的文件和許可意見具有有限法律效力。
第八條 幫辦代辦中心要對實施容缺并聯辦理項目及時進行跟進指導。對重點項目辦理要提前介入,主動了解項目前期辦理需求,做好容缺并聯辦理指導。同時,要積極做好重點項目前期辦理服務,主動和項目聯系人溝通銜接,及時開展現場服務和跟蹤服務。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全力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對容缺并聯辦理的相關文件或許可意見履行好監管職責,及時反饋存在問題,并跟進依規終止的容缺并聯辦理信息。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要不斷優化辦理流程,完善辦理服務機制,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容缺辦理內部流轉高效順暢。充分發揮咸陽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作用,最大限度運用網上辦理功能,保證辦理工作高效便捷。
第十一條 各審批部門要建立容缺辦理工作臺帳,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要建立容缺辦理工作總臺賬,及時記錄容缺辦理工作開展情況;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容缺辦理制度執行的協調督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審批效率,根據中、省、市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及《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辦理告知承諾制,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由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具體辦理服務事項、申請條件和辦理要求,項目單位(以下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出申請,審批部門直接作出辦理決定的制度。
本辦法中告知承諾含事項告知承諾和申請材料告知承諾。
辦理事項告知承諾是指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報建流程,前置辦理事項作出承諾,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其他相關部門審批不以該辦理結果為前置條件,同步開展后續辦理的方式。
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向審批部門提出行政審批申請,除須當場提交的材料外,申請人作出承諾,并能夠按照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其他材料,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辦理決定,通過后續行政監督檢查核實承諾辦理的方式。
第三條 全縣范圍內市級、縣級重點項目、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和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以及項目主體有違法或失信記錄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辦法負責告知承諾事項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我縣行政審批部門辦理權限的辦理服務事項,可以采取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辦理事項,申請人可自愿選擇是否通過告知承諾的方式申請,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不愿意作出承諾或承諾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七條 實行告知承諾的辦理事項,應當由審批部門提供承諾書格式文本,承諾書格式文本由審批部門按本辦法要求制定。審批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網公示辦事指南及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自行下載。
第八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部門應主動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1.辦理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2.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3.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時限;
4.需要申請人當場提交的材料;
5.需要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提交的材料;
6.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7.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申請人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告知內容,對以下內容進行承諾:
1.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
2.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3.已經知曉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4.確認滿足審批部門告知的準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5.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6.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愿表達。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規定格式要求填寫并簽章,連同審批部門明確必須當場提交的材料遞交相關業務受理窗口。
第十條 審批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應當當場作出辦理決定。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反饋給行政審批機關,由行政審批部門報送“信用中國(陜西)”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審批部門門戶網站或通過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包括告知承諾制在內各類工程建設審批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以函代證”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動我縣工程建設項目落地開工,根據《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容缺辦理實施辦法》《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等文件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以函代證”是容缺辦理的一種,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建設相關審批事項時,在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請材料有所欠缺,暫時不能出具正式批準文件的情況下,申請人作出補正材料書面承諾,審批部門先行受理審查,并以許可意見形式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臨時性批準文件。 (下文所稱許可意見皆指“以函代證”所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市級、縣級重點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建設審批。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和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及項目主體有違法或失信記錄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許可意見對本項目的審批監管過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許可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可進行許可范圍內的建設并接受監管部門監督。許可意見具有明確期限,超時則失去效力。準予開工通知書有效期60天,樁基準予開工通知書在樁基工程完成后自動失效。
第五條 以下辦理事項可用“以函代證”方式辦理:
1.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和預審意見函;
2.建設工程規劃審核意見書;
3.準予開工通知書;
4.樁基準予開工通知書。
第六條 審批部門應制定一次性告知書,將“以函代證”辦理流程、要件、法律風險、責任事項等內容,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后提出申請并作出承諾,提出申請應按照《長武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容缺辦理實施辦法》進行,作出承諾應填寫《容缺辦理承諾書》。
第七條 實施“以函代證”事項的主要件和次要件: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函》
主要件: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等情況);
2.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備案批準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3.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及相應ARCGIS面文件;
4.建設項目所在地鎮(街道)出具的初審意見,在意見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地質災害、壓覆礦等情況,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需明確是否同意選址;
5.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城鄉規劃圖各1份(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后,按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要求執行),建設項目擬用地范圍的標準地形圖(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1份,比例尺為1:500-1:200,加蓋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章;
6.項目勘界報告土地分類面積表及項目TXT格式坐標;
7.需要編制規劃選址論證報告的,應提交規劃選址論證
報告;
8.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9.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供規劃修改方案(永久農田補劃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供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論證意見;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踏勘論證報告;涉及節地評價的需提供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方案及專家論證意見;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需提交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專題論證及專家論證意見。
次要件:
1.項目涉及敏感區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壓覆礦產、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或敏感事項(涉及社會安全、環境風險、易燃易爆危險品、鄰避事項等)的,需提交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2.是否違法占地承諾書;
3.已批準農用地轉用的,提供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審核意見書》
主要件:
1.《建設工程規劃審核意見書》申請書及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函》;
3.審定總平面規劃圖;
4.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平、立、剖面藍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5.人防確認意見。
次要件:
1.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相關協議或劃撥決定書);
2.建筑物測量放線成果;
3.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批后公布樣稿;
4.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紅線圖。
(三)《準予開工通知書》
主要件:
1.建設工程準予開工申請;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意見書》;
3.建筑工程施工圖及施工圖審查(消防審查和人防審查)合格證明;
4.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通知書;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相關協議或劃撥決定書。
次要件:
1.建設單位已委托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承諾書;
2.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重要工程提供專家論證意見);
3.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承諾書;
4.建設資金承諾書。
(四)《樁基準予開工通知書》
主要件:
1.樁基階段施工許可證申請;
2.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3.建筑定位圖;
4.建筑工程施工圖(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及施工圖審查(消防審查和人防審查)合格證明;
5.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通知書。
次要件:
1.建設單位已委托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承諾書;
2.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重要工程提供專家論證意見);
3.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承諾書;
4.建設資金承諾書。
第八條 按照“以函代證”審批辦法出具的許可意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同一個項目的審批過程中,上一階段的許可意見與正式審批意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后,即可出具正式文件。完成許可后,審批部門應及時推送審批信息,相關監管部門進入監管程序。如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施工行為與批準內容不符,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向審批部門反饋有關監管信息。審批部門可將其列入黑名單,不再適用承諾制審批。
第九條 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保障“以函代證”落實到位。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核意見書》《準予開工通知書》《樁基準予開工通知書》,并及時將審批出具的文件和許可意見轉送監管部門。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和預審意見函》;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正式許可手續。
縣住建局:同期開展質量安全監督、人防監督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正式許可手續。
縣發改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向實施“以函代證”建設單位通報管理要求,并同期做好職責范圍內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完成涉及到的正式許可手續。
各鎮(街道):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職責,督促建設單位加快組織開展項目開工等有關工作,協助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正式許可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